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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函授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函授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凭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原则上要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和三年的教材费。如确实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但教材费需要一次性交清,以便于以后一次性发放各学期的教材。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和成绩证明、奖惩情况。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将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必须按时到函授站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2003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2003级。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函授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所学课程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成人教育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按照北京市教委学籍管理的规定,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两门。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函授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凭病或事假条向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假满后应向函授站办理销假手续,并报成人教育学院,以此作为今后补课、补考的依据。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应尽早持有关证明补假。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能力、出勤、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查成绩根据平时出勤、完成实验、作业、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在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须注明“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缓考不及格者,可再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按“零分”记载,不能正常补考。须本人写出书面检查,认错态度较好者,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在毕业前只给一次补考机会,其成绩只按60分或不及格记载。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四条 函授生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十五条 函授生现专业的某些基础课程,如已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过,持证明和免修申请可办理免修手续,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准予免修,但不能免考,须参加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技术课、政治课、毕业论文无论是否学习过,均不能免修。

转  学

  第十六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函授站较远者,本人须持有现住址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两周),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原函授站较远者,本人须持有原来和现在两个单位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作改变,为了适应改动工作的需要者,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作变动证明。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要求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函授站签署意见,并填写有市教委印制的《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及转出学校所在的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才能转出。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二)已进入最后一学年者;

  (三)专科学生欲转入本科者;

  (四)不是体育专业者。

休学、退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学习需休学者,可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并上报北京市较为备案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方能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因特殊原因还需延长休学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由成人教育学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方能再次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严重违犯学校纪律者;

  (六)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八)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又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将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对于已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在集中授课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必须事先到函授站请假(见第八条)。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情节决定是否允许参加补课或补考。

  (三)凡一门课程缺课超过四分之一者,必须通过补课才能参加考试。补课学员要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提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以便安排教师补课(个人联系补课者不予认可)。补课者要以班为单位提前到函授办公室办理补课手续,并按课时标准付给任课教师酬金。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在集中授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喝酒;上课时不准说笑、吸烟或做其它影响教学的事情。

  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要勤奋学习,讲文明礼貌。尊敬老师,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第二十七条 函授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函授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由成人教育学院给予表扬或发给纪念品,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优秀学员评定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并有志为祖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自觉遵守学校及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函授站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

  (三)讲文明礼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长,尊敬函授站工作人员;

  (四)作风正派、大公无私、言行一致,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五)助人为乐,热心为群众服务;

  (六)学习目的明确,立志为振兴中华,为发展体育事业而勤奋学习;

  (七)按时到课,认真听讲,积极自学,及时复习,独立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三年学习总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毕业论文成绩达优秀;

  (八)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积极认真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 函授生优秀学员评定办法:

  (一)班委会提名评议,全班通过,由站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最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备案。

  (二)函授生优秀学员名额一般控制在全班人数的5%左右。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函授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有偷窃行为者;

  (四)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者;

  (五)违反学校和函授站的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函授生,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慎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凡对函授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均由函授站与成人教育学院共同确认,并报主管校长审批。通知函授生所在工作单位,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函授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勒令退学的函授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函授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毕业注册资格。

  第三十八条 函授生毕业前,函授站和成人教育学院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热爱祖国,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毕业生要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九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函授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并提供准确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 函授生在毕业前,若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论文或科研作业)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做)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做)。

  第四十二条 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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